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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開會規定
關於規約之訂定或變更,應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且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 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 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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