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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將毒品分為三級:
 (一)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嗎啡。
 (二)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苯乙基胺(快樂丸、搖頭丸)、 二亞甲基雙氣安非他命(搖腳丸)。
 (三)第三級毒品:如西可巴比安、納洛芬、芬他命(強姦藥FM2)。 青少年施用安非他命、海洛因或搖頭丸等毒品,少年法庭應先將少年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若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即要接受一年的強制戒治,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如父母)負擔。強制戒治期滿,五年內再施用毒品,即依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施用海洛因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安非他命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依少年事件程序(即以訓戒、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或施以感化教育)處理,同時還須受強制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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