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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贈子不動產節稅

父子間財產之買賣,依據國稅局之解釋,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提出已經支付買賣價款的資料,證明確實是買賣而不是贈與,就不必課徵贈與稅。

在此,需注意的是買受人所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人直接借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而所謂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經地方稅捐機關於繳納通知書註記「另有贈與稅」,核認有視同贈與問題時,如經當事人申請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應予受理,並請其提供支付價款證明,若經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但書規定者,則准予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不符合該條但書規定時,則以贈與論之案件課徵贈與稅。

 

想一次性取得房產與達到目的就建議以買賣方式辦理過戶,舉證合理資金流屬「有給付擔」必免贈與稅利用貸款方式規劃運作,此辦理細節較為敏感須針對性規劃操作,而關鍵也在借款人有『相對性財資條件與合理性價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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